《地表水情况质量标准》GB3838-2002
1、规模:
1.1 本标准凭据地表水情况功效分类和;つ勘,划定了水情况质量应控制的项目及限值,以及水质评价、水质项目的剖析要领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1.2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效的地表水水域。具有特定功效的水域,执行相应的专业用水水质标准。
2、引用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卫生部,2001年)和本标准表4--表6所列剖析要领标准及规范中所含条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组成为本标准条文,与本标准同效。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水域功效和标准分类:
依据地表水水域情况功效和;つ勘,按功效崎岖依次划分为五类;
Ⅰ类 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で;
Ⅱ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で⒄湎∷锲芟⒌亍⒂阆豪嗖殉 ⒆兄捎子愕乃鞫〉;
Ⅲ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で⒂阆豪嘣蕉 в瓮ǖ馈⑺城扔嬉邓蚣坝斡厩;
Ⅳ类 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Ⅴ类 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对应地表水上述五类水域功效,将地表水情况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值分为五类,差别功效类别划分执行相应类别的标准值。水域功效类别高的标准值严于水域功效类别低的标准值。同一水域兼有多类使用功效的,执行最高功效类别对应的标准值。实现水域功效与达功效类别标准为同一寄义。
4、标准值:
4.1 地表水情况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限值见表1。
4.2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增补项目标准限值见表2。
4.3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标准限值见表3。
5、水质评价:
5.1 地表水情况质量评价应凭据应实现的水域功效类别,选取相应类别标准进行单因子评价,评价结果应说明水质达标情况,超标的应说明超标项目和超标倍数。
5.2 丰、平、枯水期特征明显的水域,应分水期进行水质评价。
5.3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水质评价的项目应包括表1中的基本项目。表2中的增补项目以及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情况;ば姓主管部分从表3中选择确定的特定项目。
6、水质监测:
6.1 本标准划定的项目标准值,要求水样收罗后自然沉降30分钟,取上层非沉降部分按划定要领进行剖析。
6.2 地表水水质监测的采样布点、监测频率应切合国家地表水情况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
6.3 本标准水质项目的剖析要领应优先选用表4-表6划定的要领,也可接纳ISO要领体系等其他等效剖析要领,但须进行适用性检验。
7、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7.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情况;ば姓主管部分及相关部分按职责分工监督实施。
7.2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水质超标项目经自来水厂净化处理后,必须抵达《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的要求。
7.3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本标准中未作划定的项目,制定地方增补标准,并报国务院情况;ば姓主管部分备案。